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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日期: 2022-03-08 15:39    |  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科技计划项目(包括课题)的验收结题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规定,自治区科技厅修改完善了《广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十三五”以来,我区开始推行专业机构管理自治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在科技项目管理“放管服”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以及验收结束后结余经费的使用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在调研、学习和借鉴了相关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形成了目前的《管理办法》。

        二、主要修订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

        (三)《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

        (四)《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21〕170号)

        (五)《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厅发〔2019〕124号);

        (六)《关于开展广西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宣传普及工作的通知》(桂科计字〔2021〕209号)。

        三、修订要点

        (一)内容结构的调整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包含总则、验收方式及准备、验收申请、验收组织、终止结题组织、附则六部分,在删除、合并一些条款后,共六章46条,比2017年出台试行的《管理办法》增加了3条。主要增加了验收专家组构成及遴选条件、根据项目类别确定专家人数、视频会议验收程序、成果科普宣传、验收结论应用等内容,不再区分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验收机构,而是统称为项目管理机构。

        (二)主要修订内容

        1. 适用范围方面,增加了“自治区专项科技计划项目制定有综合绩效评价规范的,按其专项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2. 验收依据方面,增加了“逐步探索关键技术成熟度评价和综合绩效评价”;

        3. 验收方式方面,增加了视频会议验收方式。

        4. 验收申请提出时间方面,由原来的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缩短为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并增加提出验收申请时可以提出需要回避的单位和个人。

        5. 专项审计报告方面,由原来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提高到财政资助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审计报告的支出明细要将财政支出明细单独列支;同时提出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着、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它们在验收时可免交财务审计报告,其出具出项目经费决算报表可作为验收依据。

        6. 经费开支方面,要求提供主要财务原始凭证复印件

        7. 验收申请材料提供方面,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成果宣传普及内容,同时除基础研究类项目外,其余类别项目需提供有关经济效益数据和证明材料、测算说明,社会发展类项目可以提供有关经济效益的折算说明。

        8. 验收申请材料形式审查方面,形式审查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补正时间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延长到20个工作日,但补正后仍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将转入终止结题流程。

        9. 验收组织方面,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10. 验收专家组构成及遴选条件方面,明确了各种验收方式的专家人数,遴选的专家无不端、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财务类专家可适当选择注册会计师。

        11. 验收程序方面,简化了通讯验收程序,同时增加了视频会议验收程序。

        12. 验收结论方面,验收结论只有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取消了“暂缓验收”这一过渡性结论。

        13. 通过验收的条款中,增加了“项目管理机构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开展2年成果跟踪,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跟踪时限内,于项目通过验收后次年起的12月15日前,提交成果去向、上年度绩效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共计提交2次),不按要求报送的,取消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3年申报资格。”

        14. 不通过验收条款中,增加了如下条款:(1)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主要考核指标,其他考核指标因非不可抗因素未完成的项目;(2)项目在验收过程中存在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3)不按规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4)验收专家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补充材料才同意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未在15个工作日内按专家意见补充材料。

        15. 成果标注方面,要求在论文发表、专着出版、产品宣传、技术推广时,应标注项目类别及任务书编号,而且只有第一和第二标注的发表论文等成果可作为项目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16. 验收结论应用方面,明确提出通过验收且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并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收回结余和违规使用的项目资金,并视情况按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17. 终止结题组织方面,终止结题包括主动申请终止结题和无申请终止结题两种方式,同时明确了不同终止结题方式材料形式审查时间、补正时间、组织终止结题评估期限以及专家组构成等要求;增加了“按拒不配合处理”的情形及相关处理措施。

        18. 提出牵头单位参与其中的广西科技重大专项(创新驱动发展专项)子课题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验收。